近日,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。最终涉事超市同意一次性赔偿桂某各项损失11万元。
2024年1月8日,桂某到鹰潭某超市内购物。该超市员工在驾驶扫地车往后倒退时拉扯木板,绊倒桂某致其受伤。因与该超市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,桂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,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顾客摔伤,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经法院调解,桂某和超市自愿达成赔偿协议。